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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济宁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患者隐私保护制度

发表时间:2019-12-26    来源:原创    点击:4664

济宁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患者隐私保护制度

 

1.医务人员应尊重和保护患者的隐私,不得泄漏患者的隐私和私密。

2.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应充分注意保护和尊重患者的隐私,在诊疗过程中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必须予以全程保护(在住院期间及出院后),医务工作人员不得强行探问与医疗无关的患者隐私,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患者隐私。

3.医务人员在向患者或与其有关人员介绍病情时,应注意对涉及患者隐私情况的保护,尊重病人的人格和权利,对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一视同仁。

4.医务人员在履行告知义务时,要保护患者在诊治过程中向医务人员公开的、而不愿他人指导的个人隐私。

5.在公共场所不得讨论患者的疾病信息,不得擅自传递患者及家属隐私。

6、患者的民族、信仰、风俗、习惯、忌讳,使其在不违反油料、护理规定的原则下得到尊重。

7、医院视患者健康信息为保密信息,未经患者本人同意,医务人员不得向他人公开患者个人资料、病史、病程及诊疗过程;不得向他人泄漏可能造成患者精神伤害的疾病、病理生理上的缺陷、有损个人名誉的疾病等信息。

8、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将艾滋病患者或感染者的姓名、地址等信息公布或传播。

9、对异性患者隐私处进行诊疗、护理时,应有异性医务人员或家属陪伴。

10、住院病人做到男女分开。

11、门诊实行一患者一诊室,医务人员在进行暴露性治疗、护理操作时应征得患者同意并加以关闭门窗遮挡或避免无关人员探视。

12、带教实习涉及暴露隐私操作、检查的要征得患者同意。

13、在教学、科研、临床总结等需讨论患者相关资料时,如未事先征得患者同意,必须删除能直接表明患者身份特征的信息。

14、加强病案和管理、病案借阅、复印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未经许可不得向无关人员公开。对患者的化验结果、各种护理记录应妥善保管,注意保护患者秘密。



济宁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