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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济宁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首诉负责制制度

发表时间:2019-12-26    来源:原创    点击:4678

济宁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首诉负责制制度

 

为加强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改善医疗服务,保障医疗安全和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有效缓解医患之间矛盾,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和提升服务质量,在患者之间建立起诚信机制,树立和维护医院在患者心目中良好形象,根据国家卫健委《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特制订《济宁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首诉负责制制度度》:

一、医院投诉实行“首诉负责制”,要在明显部门公布投诉管理电话及其他方式,设置专门的接待场所,全院各科室和职能部门均有责任受理病人和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和其他形式反映我院医德医风、医疗服务质量、医疗服务收费、服务态度、院务公开、医患关系、医院环境等方面投诉。

二、投诉人向有关科室和职能部门投诉的,受理投诉的科室、部门工作人员应该予以热情接待,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稳定投诉人情绪,避免矛盾激化。

三、受理投诉的科室和投诉接待人员应当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核实相关信息,并如实填写《投诉登记表》,如实记录投诉人反应的情况,并经投诉人签字确认。

四、对于能够当场协调处理的投诉,应当及时查明情况,确有差错的,立即纠正,并当场向患者告知处理意见。对于无法当场协调处理的,接待的部门或者科室应当主动将患者引导到医疗安全管理办公室,不得推诿、搪塞,一般应与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相关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涉及多个科室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的投诉事项,应于10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反馈相关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

五、科室或职能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及时向当事科室和相关人员了解、核实情况,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向投诉人反馈。当事科室和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

六、各科室之间要做好投诉移交、沟通和协调工作。对于涉及医疗质量安全、可能危及患者健康的投诉,受理科室应当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立即采取积极措施,预防和减少患者损害的发生。对重要投诉院长应当批阅,分管领导应对分管工作的投诉新建做出批示,研究处理投诉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七、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档案,立卷归档,留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