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济宁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政策法规

济宁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放射防护制度

发表时间:2019-12-26    来源:原创    点击:4704

济宁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放射防护制度

 

一、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经过培训具备必要的防护知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二、要经常检查防护物的防护性能,各种放射源只准在国家制度允许剂量的条件下使用,避免工作人员接受超量照射。

三、放射专业工作人员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暴露于原发射线束之中,在不影响诊断质量的情况下尽量缩短照射时间,设备允许时,尽可能采取遥控和远距离操作。

四、放射专业工作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白血球在4000/mm3(4.0×109/U以下,或血小板7万/mm3(70×109/L)以下者,暂时脱离接触放射线,并给予治疗。

五、长期从事放射科工作人员,根据国家有关制度和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保健待遇,并安排好休假。

六、在工作中要佩戴剂量测试牌,每两个月进行一次检测。

七、对放射科所有机器,每年进行一次防护安全检查。每两年进行一次检测。

八、严格执行国家“放射防护制度”,安装新机器,开展放射投照、诊断、治疗;须经有关部门对机器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鉴定,合格后方可开诊。

九、100MA以下的机房,面积不小于24m2200MA以上的机房,面积不小于36m2,高不小于3.5m。

十、为病人及家属做好防护工作,避免不必要照射。放射检查过程中,不支持家属陪同;三个月内的妊娠妇女不进行放射性检查;对儿童进行放射性检查时,对其性腺部分适当进行保护。放射工作场所有电离防辐射警示标志、工作指示灯清晰。

十一、为了以上工作的顺利进行,设立放射防护监督员,对防护工作进行监督。使定位、定性诊断更为准确。

 

 

                     济宁市妇女儿童医院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