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护士条例》(2008年1月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3年7月省政府令第264号)附件2第38项:护士执业注册,下放到设区市、县级卫生主管部门。
受理条件: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下载样表)。
2.申请人身份证。
3.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5.健康体检证明(下载样表)。要求: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二级甲等以上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1份。
6.医疗卫生机构聘用证明(下载样表)。
7.二寸照片。要求:近期正面白底半身免冠彩色小二寸照片1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