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
1.《护士条例》(2008年1月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3年7月省政府令第264号)附件2第38项:护士执业注册,下放到设区市、县级卫生主管部门。
受理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国家卫计委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国家卫计委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4.符合下列健康标准:无精神病史;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申报材料:
1.《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下载样表)。
2.《护士执业证书》。
3.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复印件要求身份证正反面印在同一页纸上))。
4.健康体检证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需复印首页及最新校验记录页,单位集体延续注册只需提交1份)。)